
制药厂需要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精制工序GMP证。
药品生产资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药品生产的合法凭证,需要向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并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生产场所: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所。
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条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质量控制条件,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资质。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严格遵守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制药厂需要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精制工序GMP证。
.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对药品质量无有害因素,卫生条件较好的区域。2. 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如化工厂、染料厂及屠宰厂等)、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和噪音干扰的区域。
防排水设施:库区沿围墙内墙周围设置宽20cm,深20cm的主排水沟,库房周围设置明沟与主排水沟连通。库房屋顶四角设直径为75mm的PVC水落管,引水到库房明沟里,主排水沟排至库区外的一条山沟,各库房屋面设置一道4mm厚的防水卷材,作为屋面防水隔热层;消防设施:库区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一台。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人、物电梯分开,不设在洁净室内。(5)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设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相对集中;不同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空气吹淋室、传递窗等。(6)维修保养室不设在GMP净化车间内。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1、企业资质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外,企业还需具备从事药品生产所需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生产条件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药品生产资质、生产场所、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设施、药品注册与备案。药品生产资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需要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药品生产的合法凭证,需要向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并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省级药监部门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条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质量控制条件,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6、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1、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制药用水有着严格的要求。制药用水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首先,制药用水应当采用适合其用途的水质,并确保水中不含有任何有害的物质。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如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等,其水质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3、GMP(2009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
4、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规定:设备、工装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部位及工作台面、工位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洁净区(室)内的工位器具应在洁净区(室)内用纯化水进行清洗、消毒。
5、新版的GMP对注射用水温度控制有一项要求:为防止微生物的滋生,注射用水可采用70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
6、制药用水(工艺用水: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分类:1)饮用水:通常为自来水公司供应的自来水或深井水,又称原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2010中国药典规定,饮用水不能直接用作制剂的制备或试验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