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我行派国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该办法旨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安全可控。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需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对检查或抽检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1、在药品管理中,根据不同的经营能力和药品类型,药店被划分为三类,即一类、二类、三类药店。
2、第一类,即1类,指的是在国内和国外都尚未上市的创新药品。这类药品含有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对人类健康有积极贡献。第二类,即2类,是基于已知活性成分进行优化的改良型新药。这类药品在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方面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
3、第二类是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第三类是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这包括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复方制剂、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已上市制剂。
4、一类药品:指有较高毒性、较强药效、易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成瘾性的药品,如麻醉药、精神药等。这类药品需实行特别管理,只能在医疗机构内使用,且需进行严格的备案和使用记录。二类药品:指有一定毒性、一定药效、易产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如抗生素、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等。